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四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