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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