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