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