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与常务委员会公告一起在《聊城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并及时在《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与常务委员会公告一起在《聊城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并及时在《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