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