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