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