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