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