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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