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条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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