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