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7-12-14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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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 第四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 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第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 第八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