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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