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