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