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3-04-22 共 8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 第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 第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 第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 第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第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 第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 第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 第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 第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 第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 第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 第二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 第二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 第二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 第二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 第二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 第二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 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 第三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 第三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三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 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 第四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第四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 第五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 第五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五条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则,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 证券... 第五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六条 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监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部门对公... 第五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 第六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 第六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 第六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 第六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 第六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 第六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 第六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本章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 第六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的案件,由证券委组... 第六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九条 证监会可以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 第七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 第七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 第七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七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 第七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证券委指定的机构决定;重大的案件的处... 第七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会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第七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仲裁

第七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争议的仲裁 第七十九条 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八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争议的仲裁 第八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 第八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