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