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