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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