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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