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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