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