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