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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