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