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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