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