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