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九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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