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