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