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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