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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