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