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争议的仲裁 第八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 争议的仲裁 第八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