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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