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本章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