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 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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