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