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