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账目分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