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