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