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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