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政府设立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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