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01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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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 第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 第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 第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 第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准养登记、违反准养登记相关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犬只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 第八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 第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 第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政府设立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 第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但是残疾人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十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第十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护卫等内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 第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犬龄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 第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六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并及时汇总、整理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 狂犬病免疫点应... 第十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犬只准养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养犬人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办理登记。 犬... 第十八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第十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九条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并持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逗留时... 第二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二十条 养犬准养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鼓励养犬人和经营单位对所养犬只...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给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校园; (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犬只临时禁入区域。 临时禁入区域...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和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和从事犬只经营、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尸送交动物尸体暂存点...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规范。 犬只收容场所负...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收容的犬只: (一)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日内认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一千五百元...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 第四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个人处每只五...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或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能制止犬吠等干扰他...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场所饲养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每只五百... 第四十三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第四十五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二... 第四十六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第四十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犬只免疫、诊疗、训练、配种和交易需要外,... 第四十八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罚,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违反... 第四十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犬只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犬只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不符合办理准养登记条件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