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个人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每只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