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