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